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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终止贷款合同,不经协商强行催款的行为合法吗?

银行单方终止合同,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单方面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例如已经有贷款逾期,那么银行有权宣布其余未到期贷款一并提前到期。还有一种可能是银行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这种触发事项有很多, 例如出现对外担保代偿,法人代表涉嫌转移资产等等,这些在贷款合同中都有约定。

所以,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催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也会出现少数银行滥用不安抗辩权的情况。有些企业并不是由于自身困难,而是因为一些偶发事件导致被银行提前收贷,例如像前文所说的担保代偿。明明企业有机会自救,银行就是不给机会,导致企业被迫停产。

像题主这种事情的出现,往往很难界定银行一定不对。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则是生死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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