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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土地出让收入优先支持乡村振兴

  近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拓宽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资金来源,到“十四五”期末,以市(州)为单位核算,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10%以上;以省为单位核算,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

  《方案》明确,逐年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各市(州)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10%以上的方式进行计提,2022年至2025年的计提比例应分别不低于5%、7%、9%、10%。市(州)可对所辖县(市、区)设定差异化计提标准。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省委、省政府将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考核各市(州)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

  《方案》提出,做好与相关政策的衔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等,以及市、县政府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实际用于农业农村的部分,计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省政府按照现行政策继续统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各地应合理把握土地征收、收储、供应节奏,保持土地出让收入和收益总体稳定。

  《方案》明确,建立市县留用为主、省级适当统筹的资金调剂机制。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县政府安排使用,重点向县级倾斜,赋予县级政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省级财政从各地计提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中统筹10%,在各地之间进行调剂,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县(市、区)的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建设及成都平原的水田恢复建设。省级财政继续按现行规定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向粮食主产和财力薄弱县(市、区)倾斜。市(州)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所辖县(市、区)统筹办法。

  《方案》提出,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统筹使用。对市(州)、县(市、区)按规定计提和省级统筹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全部用于乡村振兴。市、县政府可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使用按规定计提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在资金安排序列上,要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首位。

  《方案》强调,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核算办法,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

(文章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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