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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贷款的实质是一种物权担保

房产属于不动产,房产抵押实质上是一种物权担保,除了具有一般性物权自身的排他性和追及性之外,当然也有自己的一些特性。

第一是从属性,房产抵押冰晶是为了担保贷款债务而设立的,房产抵押合同也定然从属于主合同,即从属于相应的贷款合同,也就是说房产抵押合同的存在完全就是 缘于有抵押贷款合同的存在,房产抵押合同不能独立的存在,这是从房产抵押成立的从属性上来分析得出的,从终止上的从属关系分析,房产抵押的主合同如果得到 终止,那么抵押合同也将会随即终止,从处分的从属关系上进行分析,不可以把抵押权与主合同进行分离,也就是说不能没有主合同而单独转让相应的抵押权,同时 也不能只留抵押权而转让主合同。

第二是优先受偿,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的规定,若是在抵押过程中,债务人不能履行房产抵押担保的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比其他的债权人优先从抵押 房产的价值中获得相应的赔偿,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银行的贷款合同,无法偿还相应的债务的时候,这个时候当将债务人的被抵押的房产进行出售后获得的资 产,房产抵押贷款的债权人拥有优先受到从这笔资金中获得自己应得的赔偿的权利。

第三是特定性,这个特性包括了两种意思,一层意思是房产抵押担保的金额是特定的,被抵押的房产的价值和担保的金额一般情况下是应该是相差不多的,但担保金 额都是小于或等于抵押的房产的实际价值,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担保的债券绝对不能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如果超出的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相应的贷款的时候,抵押 物出售后也无法偿还全部的贷款,此时抵押权人的风险就无形中增加了很多,再者就是抵押标的的特定性,抵押物可以是不同的,同时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但涉及到 具体合同中的抵押物就必须要有排他性,要特定的。

第四是不转移占有,房产抵押后抵押人对于相应的房产有占有、使用、租赁、处分的权利是不会改变的,这种性质和其他抵押物担保有着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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